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旗秩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旗秩字第一五號
- 移送機關
- 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高縣旗警秩移字第
0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⑵地點:高雄縣美濃鎮○○路六號「順榮資訊企業社」。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邱乾豪之證言。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應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