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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旗秩字第五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旗秩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度高縣旗警秩移字第

00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⑵地點:高雄縣美濃鎮○○路六號「順榮資訊企業社」。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曾兆君之證言。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應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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