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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秩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陳業鑫

  • 原告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刑事裁定  94年度旗秩字第14號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度高縣旗警秩移字第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4年7月27日凌晨1時1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美濃鎮○○路6號「順榮資訊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陳柏勳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應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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