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秩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刑事裁定 94年度旗秩字第14號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度高縣旗警秩移字第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4年7月27日凌晨1時1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美濃鎮○○路6號「順榮資訊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陳柏勳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應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