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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秩字第1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刑事裁定  95年度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高縣旗警秩移字第02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5年7月12日凌晨1時15分許。⑵地點:高雄縣美濃鎮○○路6號「順榮資訊企業社」。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鍾○○、宋○○之證言。⑶移送機關現場檢查紀錄表。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應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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