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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

原告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輝
送達代收人
葉靜華
被告
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6,147元,應繳裁判費198,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旗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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