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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訴字第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徐輝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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