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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
    徐輝、黃秀芬

  • 原告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原   告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輝 送達代收人 葉靜華 被   告 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6,147 元,應繳裁判費198,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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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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