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
- 原告
-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輝
- 送達代收人
- 葉靜華
- 被告
- 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芬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6,147元,應繳裁判費198,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