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52號原 告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輝 送達代收人 葉靜華 被 告 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6,147 元,應繳裁判費198,1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