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 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2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張明賢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正男及曾慶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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