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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62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張明賢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正男及曾慶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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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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