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9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倩慧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