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蓓
- 被上訴人
-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翁裕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436 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