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欣怡律師 人 被 告 邱桂香 被 告 伍再發 被 告 簡勝雄 被 告 陳林 被 告 連明榮 被 告 彭耀德 被 告 蘇吉川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訴訟代理 王維謙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