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碧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訴字第1號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欣怡律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桂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玖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請求返還土地高雄市○○區○○段289 地號土地面積2,230.09㎡×公告土地現值440 元=98,124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尚餘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