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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9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告
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叁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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