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小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小字第109號上 訴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