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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上訴人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呂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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