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呂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零肆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