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19號
- 原告
- 景賀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進榮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