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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鋼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57號原   告 鋼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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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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