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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調字第64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調字第64號

原告
劉雅惠

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訴訟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尤○○、尤○○、楊○○提起確

認通行權存在之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被告尤○○、尤○○、楊

○○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

尤○○、尤○○、楊○○之姓名等年籍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調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