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13號
- 原告
-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勳高
- 被告
- 阡好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沛琪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好食品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50 元,該裁定業於104 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非合法,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