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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69號

原告
成銓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健齊即利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8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3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6,8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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