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69號
- 原告
- 成銓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健齊即利國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8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3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6,8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