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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原告
張秀萍
被告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而本件兩造就上開買賣契約並未見有約定債務履行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適用。又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深坑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參,本院於107 年7 月17日發函予原告,請其提出本件有何本院管轄因素之相關證明,經原告於107 年7 月19日收受,惟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任何補正或說明,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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