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 原告
- 張秀萍
- 被告
-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而本件兩造就上開買賣契約並未見有約定債務履行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適用。又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深坑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參,本院於107 年7 月17日發函予原告,請其提出本件有何本院管轄因素之相關證明,經原告於107 年7 月19日收受,惟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任何補正或說明,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