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 原告
- 張秀萍
- 被告
-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