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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73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朱榮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興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7,000 元,應繳裁判費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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