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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7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朱榮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興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7,000 元,應繳裁判費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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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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