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7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朱榮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興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7,000 元,應繳裁判費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