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晁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