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上訴人
原告
晁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