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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琬如

  • 被告
    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被   告 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侯兆百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8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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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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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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