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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

被告
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侯兆百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8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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