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
- 被告
- 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侯兆百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8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