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63號被 告 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侯兆百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百賢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8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