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晁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