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洪基榮
- 原告
- 洪石城
- 原告
- 郭和生
- 兼上三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湘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陳梅玉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