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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原告
洪基榮
原告
洪石城
原告
郭和生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湘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陳梅玉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