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簡字第2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簡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順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雅純即全合水電材料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