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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呂明龍

  • 原告
    吳宜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54號原   告 吳宜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旺貿易行銷管理顧問企業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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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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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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