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吳宜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旺貿易行銷管理顧問企業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旺貿易行銷管理顧問企業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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