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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原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呂明龍
  •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飛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仕民 被 告 高飛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壹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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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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