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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18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1 12,112元 自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062元 自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656元 自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770元 自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4,190元 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064元 自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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