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生玥
- 訴訟代理人
- 蕭永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劉瓊憶
- 訴訟代理人
- 陶德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乙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蘇柏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