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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原告
黃生玥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劉瓊憶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乙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蘇柏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簡字第22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