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家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旗簡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家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