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孫湘珍
- 訴訟代理人
- 巫郁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黃振源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662元(計算式:85.9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197,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