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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55號

區域計畫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慧吉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慧吉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2月8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4572700號函暨所附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會勘紀錄、現況照片及土地位置略圖、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3月13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0846700號函暨陳述意見書、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8日高市農務字第111333685200號函暨所附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業用地現況調查資料及現況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旗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之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期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詎其屆期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供農業使用,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繼承而來的土地上所興建之磚造建物,係未經許可之違建,且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並經限期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惟屆期仍未拆除、亦未申請容許使用而繼續非法使用,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所為誠應非難譴責;另衡本案違法使用土地之動機、用途、期間、面積約為68平方公尺(見他卷第49頁);復衡被告已坦認犯行,自述從雖有心拆除,但因結構安全疑慮,貿然拆除可能造成兩側房屋傾斜倒塌,現收入微薄等情(見偵卷第19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241號
  被   告 鍾慧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慧吉係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97號土地
    )上現有建物(門牌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下稱上開
    建物)之實際使用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亦知其父親購
    得上開建物,有未符合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之情事,竟
    仍於繼承上開建物後繼續使用,而未依法作農牧使用,因而
    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112年12月12日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
    34602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
    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命其應於1
    13年4月1日前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詎鍾慧吉
    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完成改正並將上開土
    地恢復原農牧使用目的。嗣經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派員於113年
    4月2日前往上開土地勘查,並於同年4月3日函報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慧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地政局113年4月11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13096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旗山區公所113年4月3日高市○區○○○00000
    000000號函及上開建物113年4月2日現況照片、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112年12月1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4602900號函、11
    2年12月1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4602900號函暨所附違反區
    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意見陳述書資料等。被告
    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5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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