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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呂明龍

上訴人
原告
孫湘珍
訴訟代理人
巫郁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黃振源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662元(計算式:85.9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197,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