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柏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方宗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