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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曾世偉

  • 原告
    柏峪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柏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方宗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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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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