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鎧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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