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鍾聯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聯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簡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