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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鍾聯凱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簡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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