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鍾聯凱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簡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