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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楊博欽

  • 當事人
    趙雲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雲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複 代理人 李信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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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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