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簡清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簡清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聯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對於本件維修之零件金額8,500元,依定率遞減法、自用小 客車耐用年限5年、車齡逾5年(自民國96年2月至110年1月 ),計算折舊後,零件現值為850元之意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