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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呂明龍

原告
簡清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聯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對於本件維修之零件金額8,500元,依定率遞減法、自用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車齡逾5年(自民國96年2月至110年1月),計算折舊後,零件現值為850元之意見。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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