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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2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
潘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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