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潘燕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25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潘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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