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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呈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16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林呈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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