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傅兆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