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清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傅兆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