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旗簡字第2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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