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23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盧怡秀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