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佳
- 被告
- 汪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專任貸款顧問合約書第17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