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瑞雲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