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莊美女
- 原告顏名寬
- 被告新麗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保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顏名寬 被 告 新麗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女 被 告 呂保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第4項部分,旨在請求被告呂保憲應容忍被告 新麗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進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下稱系爭房屋)進行同址6號房屋之漏水修繕工程,並由被告 新麗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修繕費用及保固之責,而該等請求漏水修繕部分,因經濟目的同一,爰以預估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53,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再加計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呂保憲賠償之精神 慰撫金數額共80,000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133,000元 ,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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